举报人:河北曲周县侯村镇侯村全体村民。
被举报人:张志 侯村村委主任
现将我村村主任张志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1.2004年3月,张志强行低价收回村民基本农田80余亩(每亩3000元),再划成宅基地高价卖给村民(每片宅基地10000---20000元)每亩赚取6千元。共收40多万元,财产去向不明。
刑法22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004年3月,张志依仗村主任职位之便,非法强占基本农田5.7亩,私自建花厂。 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2005年曲周县土管局已核实,做出决定:罚款8000元,并要求半月回复土地面貌。至今花厂依然屹立在农田上。
3.2005年4月张志私自将侯村小学临街地皮出卖,非法收取15000元,该款被其占为己有。(政府已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2005年,因举报张志建小型造纸厂污染环境,张志多次雇佣黑社会人员打恐吓电话。二中队已听取录音并记录在案,至今没有回复。
5.2003年张志任村主任起,霸占集体深井一眼,变压器11台高价收取水电费至今。个人,集体小井不给接电,导致数百亩农田减产,无奈村民用发电机浇地。(刑法271条,同上)。
6.2006年,张志停止工作期间,指使,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强行封锁侯村集贸市场,索要保护费,并瓜分牲口市场房屋。市场每年收入40多万元,全部挥霍。
刑法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2006年8月张志指使同伙十几人非法闯进镇政府,大闹党员选举会场,气焰嚣张。此举得票第一,屈居村委第二(2005年因举报其犯罪停止工作)
8.因举报张志等人违法犯罪,自2000年以来,多次聚众对刘树敏及其家人围攻,殴打,挑衅滋事。2005年6月张志等恶霸聚集上百之众对刘树敏照相门市进行打砸抢,造成数十万经济损失,致使刘树敏无法生存,无家可归。
刑法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2006年张志指使他人聚众将村民必书林油坊油锅掀翻,将其妻打成轻伤。2007年张志伙同其子将村民聂梦义打成重伤。(已列入重点信访案件)至今逍遥法外,仍担任村干部。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犯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2007因举报张志犯罪行为,张志指使任张海等人在光天化日下将刘树敏七间房屋的门窗,木料,电器及被恶霸毁坏的照相器材等物放火烧光,大火烧了两天两夜。(已报案给二中队,至今没有调查结果)
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物,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森林,农物,谷物,牧场,重要通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2007年张志私自占用耕地十余亩建大型家具城一座。(第二中学对过)
刑法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
12.张志拥有住宅8处,其中三处临街门市盖有楼房对外出租。(镇政府已查)
土管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3.张志买豪华轿车一辆,车牌:0896
14.金钱无数,挥金如土。为富不仁,鱼肉乡里,无恶不作。
刑法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权。
上述犯罪事实,无视党纪国法,长期以来已形成邪恶恶霸势力,致使村民谈虎色变。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健康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开除张志村干部之职,移交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依法严惩!
2008年7月曲周县侯村镇侯村 电话:13483021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