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8年间,陈宝康和林志安利用担任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宁波市政府车队队长和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车队车辆日常调度及管理工作中,将本单位车辆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两人累计拿了8.3万余元。
除此之外,车队队长陈宝康还另有路子“赚外快”。2001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该车队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及相关装修业务工作时,为宁波江东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宁波某软席厂提供“照顾”,并租车给宁波一家公司,且向该公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6.9万余元。